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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備燃氣

“燃氣器具法規”(2009 / 142 / AT)是根據歐盟關於燃氣器具的指令制定的。 要求提交給歐盟的所有燃氣設備及其設備都要安全可靠。 該指令和法規涵蓋了發送給歐盟國家的設備和設備的基本要求。 但是,它沒有給出如何滿足這些要求的警告或示例。 通過這種方式,製造商可以靈活地獲得技術解決方案。 這方面唯一的期望是在統一標準監管框架內進行生產。

在這些法律規定中,燃氣裝置旨在表示用於加熱,烹飪,冷卻,獲取熱水,照明或清洗的氣體燃燒裝置,並且在必要時,用於獲得溫度不超過105的水。 借助於燃氣裝置的設備意味著控制和調節裝置,其設計成安裝在燃氣裝置上並且為了商業目的而自行銷售。

燃氣設備法規(2009 / 142 / AT)引入了1996年度的法律義務。 法規涵蓋的所有設備和設備都必須帶有CE標誌。 但是,該規定有一些例外。 例如,根據規定,氣體燃料是在1條壓下在15度溫度下的氣體燃料。 因此,天然氣和LPG裝置彼此分離。

檢驗和測試機構提供的設備包括燃氣燃燒符合性檢查服務,用於加熱,烹飪,冷卻,熱水供應,照明或洗滌和熨燙的設備。 上述法規定義了設備設計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和要求。 例如,設備必須提供適當的安裝,維護和使用說明,設備應採用合適的材料製造,不應受惡劣天氣條件和網絡波動的影響,應顯示正常磨損,防止未燃氣體輸出,安全點火,控制不應過熱並消耗可接受的能量。

我公司按照國內外組織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,標準和檢測方法,在燃氣焚燒廠的檢驗和試驗範圍內進行設備燃氣合格檢驗研究。